國民年金罰則..

去勞保局官網看到
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
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
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

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應即移送執行。 
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   

它的意思是個人名下有財產會強制扣嗎???

有收到單子的人,大家會去繳嗎??

 
  • 好可怕唷
  • 看到這個很不高興
    很賭爛=)3  =
    雖然我是沒有收到
  • 樂薇
    樂薇
    不繳也不會罰吧的話:
    我記得國民年金不是柔性勸導嗎?
    怎會不繳要強制扣抵名下財產?
    妳是不是搞錯了?
    ===============================
    +1
    開版的,你有弄清楚嗎~
    不投保,老了以後,保障少...如此而已~
    健保欠款没繳的,也没這樣啊~
  • 詳細看了"國民年金法"及"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母法第6章罰則第50條第二款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    (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   
        (一)  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  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 
                  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各項保險給付。   
        第四條、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欠費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於三十日內繳納(還),逾期未繳者,移送執行。   
        第五條、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催繳後而仍未繳納,得不移送執行。
        第九條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 

    綜合以上,已婚者不繳,配偶有連帶責任且會受到3000~15000的罰鍰。至於版主的問題,我認為是國民年金法的罰鍰以及溢領.誤領保險給付才有所謂的執行個人名下財產呦!

       
  • 更正一下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        (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       


    不是第二條,是第二點,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也改成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才對!

  • 今天回家才發現我竟然也要繳國民年金

    可是我明明就有參加工會的勞健保阿

    怎麼會這樣?

    明天非得要打去問個清楚
  • 我曾問過社會局
    得到的答案是
    已婚者因與配偶有互相扶持之責
    故互為對方國民年金欠款之關係人
    未婚者則因沒有關係人
    因為罰不到人而沒有罰則
    但罰款若不繳  目前亦沒有立法強制追繳
    故恐嚇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但未來會不會立法強制處份
    則是個未知數 
  • 大家好:
    謝謝大家的回答,
    因為跟朋友討論到,他拿法條出來跟我說..
    因為我不太懂,所以上來請教大家,

    總覺得法條好像規定的不清楚耶..

    還是感謝大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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